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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冻结金利息直接划入投资者保护基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1:55 重庆晨报

  据全景网消息为规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深沪两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要将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保护基金,而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也不再划入交易所,而是直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通知特别强调,各缴款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
缴纳基金,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的,将按每日0.03%%向保护基金公司支付滞纳金。深沪两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将自2005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将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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