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上海海关对常驻人员转让机动车发布新规 进境机动车一年后才可转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 11:1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通讯员 张梦麒 记者 王原)为规范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车辆的监管,照顾其合理需要,同时打击少数不法分子套购常驻人员征税进境自用车辆指标,进行倒卖活动,海关近日对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机动车辆的有关事宜,作出了新规定,明确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自用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准予转让过户。

  规定出台后,上海海关采取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力度。

  据上海海关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1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中,下列几类人员属于“常驻人员”:

  一是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二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三是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根据有关规定,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自用车辆,应当事先向其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对未满1年或者无法提供有关单证的,海关一律不予转让。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