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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7月26日讯“初创小企业注册资本中可以包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出台一审改稿,并于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进行审议。今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此进行分组审议。
7类中小企业税收可优惠
根据有关规定和政策,一审修改稿增加了关于符合规定的7类中小企业予以税收优惠的规定。据了解,这7类中小企业为:失业人员创办;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创办;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创办;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
一审修改稿还规定,科技型小企业、农产品、加工小企业以及安置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小企业等三类小型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以原有固定资产折旧率为基数提高20%%-30%%。
县以上政府应设扶持资金
该办法草案曾规定,省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审议认为,县级以上政府都应设立该专项资金。
一审修改稿采纳这一意见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规定,该专项资金应随着财政经常性的增长而逐年增加。同时,还对其用途和使用管理方法等作出规定。检查中小企业应有依据
一审修改稿还规定,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检查计划,应当经所属政府批准。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中小企业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布受理程序和方式,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稿源:湖南日报 作者:杨小娴 余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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