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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征税细则出台 两种情形可享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 05:38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综合消息)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国税总局昨日就有关问题,发布征收个人二手房转让所得税的通知。

  据介绍,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
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其中,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据悉,这一规定从8月1日起执行。

  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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