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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个税8月开征
将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一并办理
逃税行为或可杜绝
本报记者刘宪银报道昨天,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挂出了关于二手房个税征收的通知,通知强调:北京作为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城市,个人二手房转让所得税将从8月1日起征收,而且要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一并办理。
个税与其他三税同时交
昨天,记者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看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强调,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而据记者了解,此前二手房个税一直是个人主动申报,并且未严格设定在二手房交易的哪个环节征收。因此,二手房个税既可以在房地产过户前和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一同申报,也可以在房地产过户以后进行申报,于是有些人便趁机无限期拖延甚至逃税。但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这就意味着,如果不缴纳个税,就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在今后二手房交易中,卖房者将很难偷逃个人所得税。
据记者了解,目前,北京地税部门已经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政策没有理由不执行。
装修与贷款利息可扣除
《通知》还首次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可以扣除。其中,自2006年8月1日起,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此外,《通知》还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缴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据记者了解,“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这一标准属首次提出,给全国各地个税征管部门执行核定征收政策提供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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