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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信息公示制度今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 11:1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证监会昨晚对外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后,如果证券公司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部门将依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首次填报的信息,须经各证监局核对后,统一由证券业协会进
行网上公示。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应通过协会网站在线填报、更新,由协会做必要审核后公示。涉及新产品、分支机构、营业范围等重大信息变化的,须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公示。

  通知强调,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专门负责信息公示,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办理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由于是已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的证券公司,应由行使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公示,而正在进行重组或重整的证券公司以及未完成信证分业的信托公司证券营业部,应按要求做好信息公示准备工作。

  为了及时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动态,证券公司应该在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等营业场所的投资者园地中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示本营业部已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行、交易席位号码,以及投诉、服务电话、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人员等信息。证券公司在相关营业场所推销集合

理财等产品的,应当公示所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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