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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不正当行为典型案例分析]偷换概念 误导消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 05:09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湖北日报)

  某通信公司推出一项“套餐”优惠活动,广告称:月话费在300元以内按133元收取。消费者S先生心里盘算,只要每月话费控制在300元以内,就能在费用上享受优惠,便高高兴兴申请参加了活动,可万万没有想到,活动头一个月竟花费了372元。当月话费明细显示:通话费60元,来电显示费6元,短信服务费24元,上网费209元,合计299元,按广告所说,
没超300元应只交133元就行,怎么会是372元?S先生通过咨询才明白,广告所说的话费只是语音通话费,不含增值业务的费用,语音通话之外的来电显示和短信、上网费等要另收全费。这样,S先生通话费发生60元,要缴133元,加上来电显示、短信和上网费239元,就成了372元。S先生顿感有口难辩、有苦难言……

  点评:发生在S先生身上的是一起典型的通信价格欺诈案例。这家通信公司,在优惠活动中偷换了“话费”的概念。按常理,消费者理解的话费是每月向通信部门交纳的全部费用。而这家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缩小了“话费”的通用外延,仅只指语音通话费。这家通信公司通过误导性价格标示,诱导他人与其交易,已构成《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所列的价格欺诈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这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应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责令该公司限期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基础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湖北省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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