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消费者有权要求全额退车并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 03:53 深圳商报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艳芝

  消费者有权要求全额退车并赔偿

  【本报讯】针对上述案例,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艳芝昨天接受采访时称,曾小姐有权要求全额退车,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杜律师认为,二手车交易中心隐瞒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误导消费者曾小姐对二手机动车性能的判断,而与其订立了销售协议,其行为构成对曾小姐的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曾小姐和旧机动车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曾小姐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双方之间的销售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曾小姐如主张撤销合同,则有权要求全额退车,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杜律师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曾小姐有权知悉所购买的二手机动车真实的情况,二手车交易市场有义务向曾小姐提供二手机动车真实的信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损失的补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本案例中,鉴于二手车交易市场违反了其法定义务,在双方签署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曾小姐有权依法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承担增加赔偿的责任。(苏海强)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