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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水站携款蒸发上级公司负责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 09:01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矿泉水售水站在向消费者预售大量水票后携款蒸发,消费者损失谁负责?7月12日,工商沈河分局新北工商所解决了4位消费者的这种投诉。

  进入7月份的头几天,新北工商所连续接到消费者任某、李某、王某、慧某等4人内容同样投诉举报:他们先后在同一家矿泉水售水站花钱订购了为数不少的送水票,本来这家水站一直按约定以票供水,可是7月初的一天突然“人去房空”停止了供水。大热的天,几位
消费者手拿水票喝不上这矿泉,想理论又找不到水站的人,都感到十分烦恼。后来,几个人不约而同地想起应该到附近的工商所投诉求助。

  新北工商所查到了该水站的上级主管公司的地址和负责人等情况,并找上门去帮消费者解决问题。工商人员依照《消费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等规定,要求对其下属站点的债权债务负全责,此举为几位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70元。(吴宏、李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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