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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出新规
产品须主供深圳市场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第34期《市政府公报》获悉,为了加强对供应我市的主要农产品及生产基地的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农林渔业局制定出台了《深圳市主要
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本市企业兴办或与他人合作联营兴办的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生猪生产基地的认定条件、程序以及后续监督管理均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生产基地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标准,并承诺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生产经营台账,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监测技术人员和检测设施,产品应当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
申请认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达到三个条件之一:(一)生猪饲养场年出栏量为5000头以上;(二)市内蔬菜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市外蔬菜生产基地连片300亩以上,且生产基地总规模达到2000亩以上;(三)市内工厂化种苗厂、工厂化养殖场水体1000立方米以上,深水网箱连片2组以上,符合《深圳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连片50亩以上,或者网箱养殖连片2个渔排(12个网口)以上;市外淡水、海水池塘养殖连片200亩以上,高位池养虾连片100亩以上,蚝类养殖连片400亩以上,或者深水网箱养殖连片2组以上。
《办法》要求,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应当以供应本市市场为主。本市企业兴办的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总产量的80%,其中水产品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总产量的60%;本市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生产基地供应深圳市场的农产品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总产量的60%。同时,产品应当有必要的包装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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