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比例”为年度城市总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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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 02:35 海峡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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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潇湘晨报 本报讯一直悬而未决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谜团昨日最终解开。 根据建设部最新出台的《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不得擅自突破套型结构比例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土地出让前须提供规划 《意见》指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筑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 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