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商部门为房地产交易划出“框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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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09:09 石家庄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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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将进行信用评级,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本报讯(刘宝芝徐晨霞)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雷区”已经明确划定。据市工商局负责人介绍,今后,工商部门将在房地产市场准入、合同管理、日常监管、虚假广告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和治理。
据介绍,出现下列行为将会被严厉查处:虚报注册资本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活动和房地产经纪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予以取缔。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房地产开发”的,严格审查其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查处。 伪造合同严厉查处商品房买卖中的伪造合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主体资格签订合同、虚构合同标的物、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等违法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不平等、不公正、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合同,责令限期改正。 虚假宣传从严打击对房地产性质、价格、项目位置等作虚假宣传;对广告中承诺的小区设施、环境等具体内容不予兑现;在广告中发布“房产抵押贷款”、“按揭房再贷款”等超越自身经营范围的内容;无预售或现售资格,发布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和现售广告;在房地产预售广告中,使用不规范的房地产项目名称;利用房地产广告宣传融资或变相融资,以及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内容;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或宣扬奢侈生活方式等违法行为。 违纪经纪行为对未按规定将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或作虚假明示的,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直接从事商品房买卖的,或未取得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按照超越经营范围从严查处。 严厉打击对委托人隐瞒房产价格等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违反约定或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通过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 据了解,在第一阶段对无证经营的查处中,有22个无证违规销售点被查处,主要涉及村民违法住宅建设项目和开发商违法开发、销售行为。 为加强对房地产的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将建立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户口档案,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问题记录在案,按照A、B、C、D四类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重点进行监控。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由社会进行监督,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守信经营。工商部门公布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