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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取消小型微型车报废年限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年内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07:53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记者钟慧实习生黄维)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将于年内出台,记者日前从相关汽车市场分析机构了解到,新标准将弱化年限和里程指标,强化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指标,兼顾可操作性。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将取消小型、微型乘用车的报废年限规定,对其他车型的延长报废年限进行调整,把使用里程从强制报废指标变为参考指标。

  据悉,商务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对小、微型非营
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报废年限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通过了安全技术检验,这三类车就可继续上路行使。但新标准对这三类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提出了更高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即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后第21年起、专项作业车自注册登记后第16年起,其安全技术检验增加功率检验项目。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专项作业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

  新规定把使用里程从强制报废指标改为参考指标,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此举目的在于强化车辆技术状态、安全、降低能耗、减少排污等更具报废参考价值的因素。这些因素直接反应在安全技术检验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在1个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即予强制报废。

  2005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为3500万辆,预计2010年将达到4350万至4700万辆。市场人士认为新规定出台后,按汽车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计算,每年将有150万辆报废,这将加速机动车更新,从而扩大整车销量。此外,

二手车为适应新规定,其品质势必将有较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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