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操作细则明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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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02:38 海峡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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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尚证 本报讯 继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后,《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及《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也已基本成型。
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实施细则,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可以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上市债券等三类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 与此同时,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中,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