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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线]立法破解商会合法性困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10:3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余晖/文

  这里要讨论的民间行业商会,特指那些作为各级工商联(总商会、商会)集体会员存在,却尚未获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同业组织。它们实际上是行业协会,但因为找不到行业主管部门或不愿意加入那些已有的官气十足的行业协会而投奔到拥有160万个体私营企业主会员的各级工商联。然而,在民政部2000年(41号文)《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中,各级工商联被排除在主管单位名单之外。因此,它们虽然具备行业协会的社会合法性,却不具备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

  尽管在“非公经济36条”的第14条“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中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以及其第34条“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中“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但我们很难体会到明确工商联作为行业主管单位并大力发展民间行业商会的政策取向。因此,民间行业商会依然要在社团合法性的困境中无期限地挣扎。

  民间行业商会的发展状况

  在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民营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营经济已占半壁江山。当许多民营企业不认同已有行业协会,想自发建立行业协会而又被行业主管部门以“一地一业一会”为由拒绝在外的时候,各级工商联伸出了橄榄枝。后者在执行原先的统战性政治功能的同时,开始复活其民间性和经济性功能,即以成立行业商会的方式给这些完全自下而上组建的行业组织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但目前工商联下属的行业商会,只有2000家商会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仍有60%—70%的商会还没有取得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仍然属于工商联系统的内部组织。根据国家规定,工商联属于不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特殊社会团体,因此,其二级团体会员也自然无需去民政部门注册。但不取得独立社团法人资格,这些行业商会在实际运作中面临着许多障碍,如刻公章、银行开户以及开发票等都只能走“曲线救会”的办法。而不能完全取得行政合法性的原因,主要就是上述不承认工商联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

  尽管有些省市地方政府,如杭州、河南、安徽、湖北、湖南等,实际上已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式下文授权工商联充当行业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并同时要求地方民政部门给予其注册登记。但行业商会的合法性危机远为解除。就连行业商会发展得比行业协会好得多的广东省,在省政府即将提交省人大审议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草案建议稿)》中,也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上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该条例一旦通过,200余家与政府嫡系行业协会相互竞争的本来就存在合法性危机的行业商会将生死未卜。

  出路在于立法

  其实,就行业协会的改革,中央和不少地方政府都在努力推动。1997年国家经贸委就开始试点,要求四个试点城市下放六大职能。新世纪以来,先后有上海立法推出行业协会发展署、深圳推出行业协会服务署,企图将原先分散在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审批权集中到没有直接利益瓜葛的综合审批机构,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之间建立一道“隔火墙”,同时严格限制政府官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还有的地方政府(如广东)更进一步在行业协会立法草案中将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的审批职能转化为业务指导,由此虚化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与此同时,有一些地方政府如杭州开始明确允许行业组织之间竞争和承认工商联作为行业组织主管部门。

  可见,近20年的改革实践以及所有这些立法和政策的边际创新,都为中央层次专门的行业(商)协会立法或进一步的改革政策奠定了基础。共和国总理说今年是改革年,笔者因而斗胆建议,国务院是否可以考虑在年内出台一部《行业(商)协会暂行条例》,在条例中明确规定行业协会服务署和工商联等一类的综合性的机构作为行业(商)协会登记的前置审核部门,同时允许在一业一地内并存2到3家不同名称的行业(商)协会。

  这种立法模式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类似日本和韩国的中间型(公、私法混合型)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即行业协会处于政府与企业的中间环节,它既强调行业协会独立的民间组织地位,同时也会协助政府完成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

  总之,通过立法或政策创新使民间行业商会获得社团组织的合法地位,其最终目的不仅仅在于增添了一个主管单位,而是迈出的这一小步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使中国能够跨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行业组织管理体制的一大步。(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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