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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受不受《消法》保护有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 10:57 经济参考报

  2006年5月15日,北京三名奥克斯汽车消费者状告各自的销售商及宁波奥克斯、沈阳奥克斯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法院支持了其中一名消费者(另两位因购车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致使相关问题无法查清)的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购买被告销售车辆,双方形成了消费服务关系,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按照《消法》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赔偿
其合同价款的一倍。现原告只要求被告赔偿1.92万元,出于自愿,法院不持异议。法院最终判决,合同无效,经销商退车退款,并赔偿原告1.92万元。

  “北京这名消费者是很幸运的,更多时候法院都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解为由,驳回轿车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说,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汽车等大宗消费品是否应受《消法》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法院现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中消协因此强烈呼吁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汽车列入受《消法》保护的范围。

  汽车消费纠纷的两种判决

  

汽车受不受《消法》保护有争议
2004年12月5日,消费者朱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4.18万元的小轿车,朱先生在整车销售结算单上签名予以确认。后朱先生意外发现该车于2004年9月28日曾以3.58万元的价格卖给过张某,张某已将车开了2000公里。事后,汽车销售公司承认是他们的失误,但是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2005年8月,朱先生以购车受骗为由,起诉至某区法院,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汽车消费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受《消法》保护的生活消费为由,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朱先生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法院二审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朱先生支付补偿款5000元,驳回朱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朱先生相比,于2006年4月按法院判决拿到加倍购车款赔偿的四川消费者朱敏就幸运多了。2002年8月,消费者朱敏以28.5万元的价格,从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西林达州分公司)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2004年初,他拿到证据证明自己所买的车是一辆事故车。当年4月,朱敏向达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消法》第49条判令西林达州分公司退车并加倍赔偿。2004年8月,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朱敏的诉讼请求,判定该车仍归原告使用,被告赔偿原告28.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达州中院,达州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此后,被告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2005年12月19日,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两类判决均属于汽车消费纠纷的官司,这让很多消费者摸不着头脑:究竟为生活消费而购买的汽车是否受《消法》保护?出了问题能否拿到加倍赔偿?他们纷纷转而向中消协的专家求助。

  汽车受《消法》保护于法有理

  中消协法律事务部人士很明确地回答了消费者们的疑问:将为生活消费购买的汽车列入《消法》保护范围于法有理。

  首先,《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中的消费特指生活消费,排除了生产消费。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应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

  其次,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消费品的内容在不断变化,各种原本昂贵的、可望而不可即的消费品正大踏步地进入寻常百姓家,因此不能以现阶段汽车消费属于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斥在外,商品的种类、价格不是衡量是否为生活消费的判定标准。

  第三,保护汽车消费者利益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客观要求。2004年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对自然人的汽车消费行为做了明确阐述,第六十一条规定:要“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2005年又出台了《汽车贸易政策》,其中第一条特别指出:“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特制定本政策。”

  第四,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

  中消协法律事务部同时表示,一些因生活消费而购买汽车的消费者到目前仍然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因在于以上这些法条还不足以为汽车消费者提供强有力的立法保护。

  汽车消费者利益还需立法保护

  “《消法》实施至今已经12年了,其间经历了若干次有关消费行为的大讨论,包括知假买假受不受《消法》保护,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教育、医疗适不适用《消法》等。近年来,更有以汽车、旅游消费属于奢侈消费,并非生活必需消费行为,其权益不受《消法》保护的论调。”

  中消协专家说,这让人们不能不质疑这些观点炮制者的真实用意,那就是否认《消法》的适用,逃避《消法》的制裁。因此,“汽车是不是消费品”并不是简单的观点之争、法条之辩,它体现着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对《消法》规定的捍卫,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

  他表示,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商品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均有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令经营者加倍赔偿的先例,但是汽车消费者的利益仍然需要明确的立法保护。立法机关应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就《消法》的有关问题做出立法解释,减少各方面认识上的偏差;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也应出台相关的规章、办法,细化《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此外,消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及立法政策上的保护弱者的价值倾向,按照司法公正、司法统一的原则,就《消法》、特别是第四十九条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推动《消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本报记者:文婧 实习生:韩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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