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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纪业务防范经营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 04:06 深圳商报

  5月8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发出《关于落实〈证券法〉、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业务有关行为的通知》(又称149号文件)。根据新《证券法》,对有关投资者开户、证券交易协议签订、交易委托、资金清算交收、客户资料的保管与保密等证券经纪业务的规定进行了强调和重申。

  目前,有些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证通业务中,在开户、交易、清算、客户
资料保管等方面,与《证券法》有关业务的规定存在不符之处,需要规范。银证通业务在上述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如下:

  在开户环节,投资者开户在银行网点进行,由银行审核投资者的身份和证明材料,代理客户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并保管客户有关开户资料;银行方完全掌握投资者的个人资料和交易明细,且实际操作中,客户资料是由银行定期移交给证券公司,时间滞后和各种人为因素可能导致客户资料缺失,从而证券公司无法获得完整的客户开户资料;

商业银行不是证券专业机构,难以对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专业的审核,更无法根据客户情况对客户分类实施风险控制与管理。

  委托交易环节中,客户的每笔交易都要访问银行系统,对银行系统造成相当大的运行压力。银行体系信息系统的设计目的、功能、业务特点等与证券交易系统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导致通过银行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效率远远不如通过证券公司系统交易。银证通业务中,一旦市场交易量放大,就可能会造成堵单,给投资者带来损失。银证通业务打乱了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清晰的责权对应关系,由于银行和证券公司都介入了证券交易,一旦出现纠纷,难以明确责任,若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将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银证通业务的清算交收环节上,证券公司将清算数据发给银行,银行根据证券公司发来的清算数据进行交收,从而银行成为交收风险的承担者,造成证券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者和风险承担者的不统一,制约了证券市场的运作和创新效率。

  银证通业务的大规模开展对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的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都是不利的。

  银证通吸引投资者的卖点是低佣金,银证通业务的佣金水平一般是传统业务的50%,市场中也有少数证券公司严重脱离实际运营成本,进行佣金价格战,实行“年费炒股”甚至“零佣金炒股”,这不利于券商自身的生存,也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低佣金虽然在一定程度节约了投资成本,但是,随之带来的风险却不容忽视。由于银行和券商都参与到证券交易、结算等环节中,难以建立起完整的、对双方都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因此,银证通业务相对而言存在较高的风险。投资者在被银证通业务的低佣金吸引的同时,更应该透视其背后隐藏的高风险。虽然低佣金能够带来暂时的好处,但一旦发生风险,会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损失,这将得不偿失。

  

证监会的149号文件,对于清算、交易等环节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规范证券经纪业务特别是银证通业务很有帮助,券商能够运用其作为专业证券机构的优势,在自身可控制的范围内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防范体制,有利于券商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按照证券法第13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个人保证金账户,同时可以与银行协作,为客户提供银证转账等便利的资金存取服务,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通过证券公司与合作银行的协调,完全可以扩大银证转账业务覆盖面和延长服务时间,实现证券交易保证金与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的快速连接,保证金的存取将更安全、快捷、便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现在市场上流传着资金放在银行比放在券商安全的说法,专家认为:虽然银行在保障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性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券商在提供证券交易渠道、证券投资专业服务上仍处于决定性的主导地位,关键是券商应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这才是客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随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业务清理整顿的开展,相信券商能以规范的业务操作模式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加完善和专业的服务,同时,券商抗拒风险的能力也会不断提高,这样将更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链接]

  《证券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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