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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将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11:57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李洪

  本报讯6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业内人士说,此《办法》的公布对于市场具有正负两面作用。首先,可为投资者融资,给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其次,活跃市场,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再次,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赢利模式。但融资融券可能助涨也可能助跌,增大市场波动,进而可能助长市场的投机气氛,也可能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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