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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并开始实施,其中对所谓原价进行了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某次降价前七日内在该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显示的最低交易价格。如降价活动的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该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搞促销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该活动前七日内的相同商品价格的,属于“虚假优惠折价”。同时,商场提供有价赠券,如果有附加条件却没有在商场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话,属于价格欺诈。
举例来说,一台电视机去年市场售价为2000元,事隔半年后,今年降价到1200元,如果商家在今年的促销活动中注明“原价2000元,现价1200元”,按照《规定》,由于早已不在前七日的范围内,所以将被视为价格欺诈。
根据《规定》,有13种商业行为被列入价格欺诈。市商业部门负责人介绍说,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3种被列入价格欺诈的商业行为: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无依据或无从比较;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记者郭月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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