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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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09:03 中国经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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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 记者孙汝祥6月29日北京报道29日下午,刑法修正案(六)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正案(六)主要对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作了补充与完善。
在当天下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表示,修正案(六)针对我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对刑法作出了补充。“这些修改,一是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比如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还有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信用的犯罪等。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金融和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条件,增加了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修正案(六)中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郎胜说,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郎胜表示,修正案(六)规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包含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这次修正案(六)对雇主强令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加重了刑罚。对于发生事故后,不报告或者是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