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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为惯例立规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01:03 哈尔滨日报

  “零供关系之间的矛盾,从有商品交换开始,就存在于一切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只要相关立法健全,渠道问题才能得到集中解决,有法可依,市场一定会规范起来。”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国雄接受采访时说。

  进店费是不是商业贿赂?

  今年4月,由于收取进店费,零售连锁大鳄苏宁名列浙江省工商局“商业贿赂十大案例”,使得“进店费是不是商业贿赂”成为近期的热点话题。

  黄国雄教授表示,零售商进店费处理不当、管理不规范也可能产生商业贿赂的现象。但是,进店费不等于商业贿赂,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差异。

  “首先,进店费的收取与商业贿赂的价值取向不同。进店费是根据市场商品的供求状况决定收取的,供求双方是有一定的交换,供方交纳进店费,零售方则为其提供相应的场地进行经营活动;商业贿赂是一种‘公权私用’、出卖公共利益的行为。

  其次,两者收取的客观依据不同。进场费的收取可以参考国际惯例,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制定,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明确规定费用的多少,有法可依;而商业贿赂则是完全以满足个人的私欲为前提,违法活动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法律依据。

  最重要的一点,零售商收取进场费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比例的税款;商业贿赂是一种贪污行为,是对公有、集体资产的非法侵吞。所以说,进场费和商业贿赂之间还是存在着质的区别,完全不能相提并论。”

  产业链有章可循

  黄国雄教授认为,出现对零供关系问题争论的原因,主要是地方主管部门没有从理论上认真分析进店费,加之管理上的缺失,零售商在合理收取进场费的同时出现了乱收费的现象,这对整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一定要由零售商和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肃清市场环境。

  我国目前对于这类经济问题尚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相关主管部门在处理问题的时候难免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况,这也是个别地区出现对相关问题处理欠妥、执法不当的原因。

  2005年年底,

商务部曾出台《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参与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的黄国雄教授表示,《办法》从零供关系现实出发,不仅明确了双方关系,并且能够解决双方存在的矛盾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各种营销活动进行规范,其中重点对促销活动中的内容、价格特别是返券方式、服务、退换货、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中国境内从事进货交易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提出供应商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双方应当订立合同,明确约定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内容。同时,对零售商收取的促销费用及不能收取的费用也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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