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轿车也将受“消法”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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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 06:41 扬子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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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中消协本月23日发布了2006年中消协第三号观点,首次明确表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法保护范围。 据了解,近日某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某家用轿车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做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一些汽车消费者对此纷纷提出质疑。
记者从南京市消协了解到,目前该市消协已接受消费者的汽车消费投诉,但对于单位购车和购车用于出租营运等运输行为的,消协不予受理。消协人士告诉记者,中消协提出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实际指的就是家庭购车,由于我国目前还未出台关于汽车销售的“三包”规定,消协只能依据汽车厂家或商家自行制订的汽车“三包”规定来处理这类投诉,因此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对有关“三包”规定多加留意,防止被卖家“忽悠”。(陈春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