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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短期内难见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 02:21 华夏时报

  

反垄断法短期内难见效

  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草专家纷纷表示

  本报记者芬子报道历经12年酝酿,反垄断法草案已经被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反垄断法起草专家顾问组成员、

北京大学教授盛杰民昨天向记者披露,中国有望设立专
门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反垄断的主管部门。

  虽然反垄断法起草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但起草专家组成员史际春表示:“三五年内不会有太大的实际效果。”同为专家组成员的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北京大学经济法教授盛杰民、管制经济学专家张昕竹等也都一致表示,民众不宜对反垄断法草案抱过高期待。

  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反垄断法审查修改专家小组成员吴汉洪教授向记者介绍了这部草案的来由:2004年2月,

商务部与工商总局共同起草的反垄断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鉴于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国务院的多个相关部门,成立反垄断法审查、修改领导小组,并邀请高校和研究机构的10名专家组成了专家小组。经过一年多反复修改,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草案。

  北京大学周其仁教授表示,造成垄断的原因一般有四种:先天资源丰富、创新能力突出、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以及行政性指令造成垄断。对于前三种情况,是否进行反垄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而行政性垄断则是千夫所指。此前,有起草专家说看到草案删除了行政性垄断章节,这一说法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后来经过协调和论证,正式露面的草案还是恢复了这一章节。对外经贸大学法学系主任黄勇也认为:“草案从技术上虽然还有值得争议和改进的地方,但是大的框架能够容纳这一章节,就更全面和符合中国现实了。”

  对于大家关心的反垄断法对于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有何影响?一位参与反垄断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但他同时也有所保留:“行政性垄断问题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密切相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反垄断法草案解读

  引入“经营者承诺制度”

  为鼓励、促使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主动承认垄断行为,从而降低执法成本,最大限度地消除垄断行为的后果,反垄断法草案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类似的做法,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

  草案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予以承认,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可以决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给行政权力戴上紧箍咒

  反垄断法草案设立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禁止性规定。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将设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并明确该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五项职责。

  根据草案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监督、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年销售额超过8亿必须申报

  反垄断法草案对一般行业和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我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草案同时规定,银行、保险以及其他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国务院可以另行规定。

  最高按上年销售额的10%罚款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最高将被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草案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联合抵制交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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