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行政机关严禁滥用权力编织垄断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 00:55 北京现代商报

  日前,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设立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做出禁止性规定。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
立分支机构。

  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和竞争: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采取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审批、许可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设置关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关键词一

  三大垄断行为

  实施垄断协议

  最高可罚没年销售额10%

  实施垄断协议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草案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联合抵制交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表现行为划分为7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具有明显优势,从而有能力在相关市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

  草案规定,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7种行为属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符合条件经营者须申报

  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草案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的全球销售额超过120亿元,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可不申报。

  关键词二

  经营者承诺制度

  为鼓励、促使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主动承认垄断行为,从而降低执法成本,最大限度地消除垄断行为的后果,草案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类似的做法,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

  草案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予以承认,并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终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并可以决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做出终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终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信息的。

  关键词三

  反垄断委员会

  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并明确该委员会应当履行的5项职责。

  根据草案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监督、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草案同时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的职责做出了规定:制定、发布有关反垄断指南和具体措施;调查、评估市场竞争状况;调查处理涉嫌垄断行为;制止垄断行为;受理、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草案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议事方式、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