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监”而轻“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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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 00:55 北京现代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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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中航油事件的教训来得太深刻了,昨天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引导央企实施风险管理。 纵观这份十章七十条的《指引》,从何为企业风险、如何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到如何进行风险评估,国资委一一指点,可谓尽心尽责、用心良苦。
在感慨之余,我们转而要问的是:这是国资委要做的事吗?如何建立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本是企业行为,国资委代而为之,是否有越俎代庖之嫌? 国资管理条例给国资委的角色定位是央企的出资人,履行监管职责。国资委到底是出资人机构还是监管出资人的机构,应该直接当企业的股东还是由中间层公司当企业的股东?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但在争论未熄间,国资委一直坚守其监管职责。但这监管却是颇为偏废,轻“监”而重“管”,事无巨细,皆管手中,但事后监督却缺位。 回顾中航油事件中,中航油其实并不缺少风险管理的条条框框,甚至聘请了世界上最大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风险管理手册》及《财务管理手册》,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权限,通过联签的方式降低资金使用的风险;采用世界上最先进的风险管理软件系统将现货、纸货和期货3者融在一起,全盘监控。另一方面还建立3级风险防御机制,通过环环相扣、层层把关的3个制衡措施来强化公司的风险管理。 可是这一切都是写在纸上的风险控制——有了制度,却没有人监督执行。 与私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一直存在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企业做出某项有风险决策的行为更难受到制约,而一旦企业决策失败,引发亏损,来买单和接盘者则很可能是国家。在这种情形下,对国有企业重“监”而轻“管”不是更好吗? 杨雪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