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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评论员吴谭
这位外国人的做法很天真,也很无奈。现实就是这样:如果普通市民持纸币在银行存款或进行消费时,一旦被银行或商家认定为假钞时,往往直接被没收,根本没解释的机会;而普通市民通过银行柜台或自动取款机上不幸得到假钞时,因无法举证,往往只能自认倒霉。
这位外国人想出了一条自我保护之道(其实我们为孩子交学费的时候,学校用的也是这一招,每个学生都要将所交的大钞号码记录下来,方便追究责任),可惜被银行工作人员一句“我们没有这项业务”给堵死了。
这项业务其实就是一个“证实钞票从银行取出”的证明。看来,这个外国人提供了一个解决举证责任的方法。方法是否可行可以存疑,但银行绝对有这个义务,来证明这些钱是真钞。对储户来说可以避免损失,便于追责。而对银行来说是树立信誉,避免承担那些不属于自己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储户要提供假钞是从银行支取的证据,但由于储户与银行之间所掌握资源的不对等,从而增加了储户举证的困难,所以往往受害的是储户,而且假钞从银行流通出来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因此,针对上述现象,必须在证明责任方面进行修正,贯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从而使银行更谨慎更认真地对待每一笔从银行流出的资金。
从银行自动取款机上会取到假钞,从银行柜台上也会流出假钞,甚至已经被加盖了“假钞”字样的钞票仍能流出银行,虽说这样的概率很小,但显然对银行的信誉已造成很坏的影响。相信要求银行证明钞票是真钞的,这个外国人应该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在加大力度打击假钞犯罪、提高真钞仿伪水平的同时,监管部门是否也要考虑一下制定一套操作规程,来减轻民众对银行的不信任感,同时也为苦于无法举证的民众一个保护自己的机会呢?
(卓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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