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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朱丽萍 通讯员 王小华
本报讯 工人到消费者家安装电视柜,消费者要求工人帮忙搬动电视机,工人刚离开消费者家,3万多元的电视机却倒地摔碎。消费者认为是工人没将电视放好导致,工人认为自己是义务帮忙故没有责任;商家也认为自己无责任。昨日,福州鼓楼12315调解认为,双方都有责任,但消费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最后消费者获得2500元补偿。
日前,消费者钱女士在福州二环路的好百年商场购买了一个电视柜,昨日,商场为消费者送货,同时派了2位安装师傅到消费者家中安装,当安装工人将电视柜安装到一半时,消费者的女儿要求工人帮忙将一台价值3万余元,40多英寸的大液晶彩电搬到电视柜上,当工人师傅将电视抬上电视柜后,由于固定液晶电视机的底座未装,加之彩电的体积比较大,其女儿觉得电视机放在上面不太稳当,遂又要求将电视机搬下来,安装工人又将电视机搬下放到了地上。
当安装工人干完活,刚走到该住宅楼楼下时,钱女士匆匆忙忙地追了出来,对安装工人说电视机倒在地上摔碎了,要求赔偿。
消费者认为,安装工人的行为代表商场,工人帮她搬动电视机后,没有放好,而且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使电视机倒下摔碎,直接造成3万多元的损失,于是要求承担一定责任。
安装工人却认为,他们没有任何责任、义务帮消费者搬电视机,并且电视机搬到地上后还好好的,消费者自己也在场,等他们离开消费者家之后,说电视机摔坏了,要求他们赔偿没有道理。
商家则认为,电视机的摔坏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鼓楼区工商局12315认为,消费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工人帮忙搬电视机并非他们的工作职责范围,完全是好心帮忙。消费者自己应当对电视机的安全做好防范,而且电视机的摔碎并不是发生在工人的搬运中。为此,让工人或商场完全承担责任,理由不够充分。但工人既然是做好事,也有义务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或为消费者做好必要的安全检查。
最后,经鼓楼区12315耐心调解,商家愿意从道义上补偿消费者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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