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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强调:收费公路转让必须报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14:56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浙江省交通厅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指出,目前该省有一些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逃避了政府监管,增加了社会负担,必须及时加强管理,予以规范。

  浙江省交通厅有关人员透露,现在浙江的道路建设越来越好,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连接了你我他,然而,由于修建高速公路的不少资金需要偿还,于是伴随着“收”与“缴”
之间,一系列的纠纷也随之诞生,比较突出的是收费站问题,比如收费站点设置不合理,影响通行效率;收费标准较高,超过社会承受能力;收费站到期不撤,擅自延长收费期限等等。

  造成

高速公路“雁过就要拔毛”等弊病的主要原因,往往是公路收费权益转让不规范。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越权审批转让;一些高速公路擅自进行收费权益转让;一些合作建设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就考虑股权转让;还有些项目溢价再转让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浙江省交通厅指出,今后收费公路(含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交通部或省政府审批。未经批准,公路收费权益不得转让。具体要求是,公路经营企业在按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依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特许属性,按规定上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以股权转让等形式规避报批程序的,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业主变更等相关手续,并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同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还必须符合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

审计、审批,未经正式竣工验收,其收费期限未经审批核定的,不得报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事项。

  另外,浙江省交通厅还强调,原则上不允许收费公路权益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确实需要再转让的,必须依照首次转让有关规定报批;再转让作价必须合理、合法、合规,无特殊情况,不得高于首次转让价。


 记者 黄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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