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强调 打新股不许“赊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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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07:32 扬子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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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日下午,证监会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证券公司要确保所有客户均能全额申购新股,确保新股申购资金按时足额划付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公司自营申购新股的,必须使用已经报备的证券自营账户,严禁使用客户或他人的账户进行申购;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
证监会强调,如果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或资金申购业务出现重大风险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尹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