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券商申购新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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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04:15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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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券商申购新股 严禁券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打新” 【本报讯】(记者王欣)为了保证资金申购和新股发行承销工作的顺利进行,证监会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向各地证
通知中要求,证券公司自营申购新股的,必须使用已经报备的证券自营账户,严禁使用客户或他人的账户进行申购;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申购。各证券公司应加强对下属营业网点代理新股申购业务的管理,防止出现上述违规行为。证券公司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也不得变相以他人名义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证券公司未清理的违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合规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经批准设立的集合理财计划可以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 在承销业务方面,各证券公司要加强对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以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净资本和流动性状况,根据自身的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必须进行实质性承销,严禁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虚假承销;因包销剩余股票导致单只股票规模超比例的,应自该股票上市之日起逐步卖出该股票,期间不得买入该股票,导致自营总规模超比例的,应同时限制买入其他股票,直至公司自营业务规模符合规定标准;在签定承销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承销协议、承销项目的风险评估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 各证监局要将辖区内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情况作为非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证券公司报备的承销协议、承销项目的风险评估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核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或资金申购业务出现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将严肃追究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