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类人员属于"禁入"范围禁入期限划分三个档次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下称《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证监会将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这是证监会首次扩大证券市场禁入人员的范围。1997年3月实施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此次发布的《规定》,除了扩大市场禁入范围。下列七类人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四是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是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七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法律效果。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
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规定》还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标准。首先,将禁入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和终身三个档次,并明确了适用各档次的相应条件。其次,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对共同违法中负不同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作了区分。业内人士认为,对市场禁入措施适用标准的明确和细化规定,不仅有助于实现执法的规范化、透明化,促进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法律效果的发挥,而且也充分体现了根据案件情况,有重点、有区别,轻重合宜、宽严有度的科学执法政策。
其次,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有关责任人员有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立功表现,或受他人指示或胁迫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等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2C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