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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费会公布10大房产争议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 15:32 海峡网-厦门晚报

  1.甲、乙一方或双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仍应全额支付丙方的居间服务佣金。

  2.若有违约行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其他服务费及买卖双方应付丙方的佣金优先从违约赔偿金中扣除。

  3.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4.交房通知由出卖人根据合同地址以挂号信形式发出,并在出卖人销售部张贴公告,公告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后视为送达;买受人延期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该商品以按期交付。

  5.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

  6.

开发商告知实际情况可延期交房。

  7.买受人退房时,若房屋已

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的费用及其损失。

  8.因市政规划变化、消防等其他非出卖人的原因所做的设计变更,买受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出卖人也可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

  9.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合同履行期限自然顺延,出卖人不需通知买受人。

  10.宣传资料仅供参考,所有内容以政府最终批文为准。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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