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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个税有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 12:4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从本月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将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所谓保险营销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在我国现行制度下,保险营销员不仅要交纳营业税,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
收负担很重,保险业内公司和营销员反映强烈。《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进行调整: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保险营销员无底薪,前期需支付交通费、电话费等)和劳务报酬构成,其中展业成本所占比例暂定为40%,展业成本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报酬部分,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替保险营销员算了一笔账,征税方法调整后,月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的营销员,不受本次调整的影响,因为他们的收入未达到交纳个税的门槛;月收入在1200元~6000元的,税负减少20%~35%;月收入在6000元~20000元的,税负降低16%左右。

  (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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