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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可战略投资A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 10:3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叶永笔)商务部6月5日发布了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允许外商举办的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补充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与2004年的《关于举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相比有以下变化:在注册资本方面,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额度未变,但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由2年延长至5年;“
进口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公司已缴付的注册资本”的条款,在《补充规定》中被删除;在出口产品时,外商投资企业也能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在外商投资公司入股上市公司方面,文中没有明确界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如是否可以购买流通股),也没有明确外商投资公司持股比例的上限。根据我国现有法规,外资投资内地股市,需取得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资质。

  据了解,目前获得

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90%左右都是由
世界500强
企业投资举办的,其中大部分为外商独资,也有少量中外合资。商务部新规的实质在于,世界500强就此打通通过中国境内公司战略投资A股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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