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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做户外广告将罚3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04:49 东方今报

  北京消息 下月起,谁再利用霓虹灯、交通工具做户外广告,或在车站、机场设户外广告,发布前必须登记,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昨天上午,工商总局宣布,经过第二次修订后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调整了户外广告工商登记范围,要求对4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登记: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
.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上述4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

  为加大户外广告监管力度,新规定中要求,“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W

  北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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