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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要遭到封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00: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近日有报道说,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获悉,《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修订草案)已进入到征求意见阶段,有望于今年出台。一旦草案通过就意味着,如果中国企业在与“老外”做生意的过程中,遇到国内同行的不正当低价竞争,可向我商务部申请对同行危害贸易秩序的行为进行调查。

  据杭州日报报道,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工作人员表示,早在1996年我商务部就制定了
有关规定,此次进行修正,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外贸健康发展。目前,规定的修正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商务部网站已挂出了规定(修正草案)。如果企业,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以登录商务部网站,到征求意见栏目中查看规定(修正草案)内容,直接发表看法。

  规定(修正草案)第七条指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就中国境内生产和出口同类产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申请人)可能存在的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向

商务部提出调查申请。

  业内人士认为,商务部此举意在频频而来的贸易摩擦面前,在产品出口前先设置一道关卡,从而减少国际贸易纷争。这种主动戴上枷锁的行为,是为了改变在国际贸易摩擦中所处的被动地位,同时促进国内行业加强自律和互相监督。

  有业内人士指出,抵制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任务,应该更多地由商会或行业协会来承担。“在成本和价格的核实上,行业协会和商会具有更多的优势。而且,除此之外,商会和协会还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协调同行产品价格,帮助行业企业寻找新的市场空间等等。”

  显然,商务部也没有忽视这一点。规定(修正草案)第三条说,各进出口商会应充分发挥在规范对外贸易秩序中的协调和自律作用,根据产品出口情况,制定会员企业的出口自律规则,防止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发生。

  (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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