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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资金不得用于建办公楼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 13:36 红网

  潇湘晨报讯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日前,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湖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我省每年高达数亿元的就业与再就业资金支出。

  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援助对象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就业与再就业资金支出还包括特定政策补助,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稿源:潇湘晨报 作者:李柯夫 谢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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