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待产期”最长一周 |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03:58 海峡都市报 | |||||||||
|
N证时 本报讯 针对此前部分上市公司在股改过程中拖延不决、停牌时间过长的问题,上证所日前发布了第13号股改工作备忘录,对停牌期限作出了严格规定。 《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在进入股改程序后、披露股改方案前,最多停牌4个交易
备忘录指出,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改的相关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并申请复牌。公司董事会如果未能在十日内公告的,应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股票复牌。 据悉,本周推出的第34批股改公司及以后推出的股改公司应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此前尚未披露方案的公司不受规定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