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要求加强住房营业税征管 |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03:31 海峡都市报 | |||||||||
|
N新华社 北京娱乐信报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政策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要全额征收营业税。《通知》还对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该通知强调,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如果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一律要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还要求,各地不得擅自出台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必须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和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