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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技术创新与“游戏规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02:38 中华工商时报

  一、公平待遇:游戏真正开始的起点

  作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36条)的出台对民营经济未来发展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其中包括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

  尽管该文件直接规定,非公企业可以公平地享有国家在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但是,在分析该文件的贯彻落实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此。随着公平待遇原则的真正落实,创新尤其是技术创新也将成为民营企业获取“进入优势的重要手段。

  “非公36条的贯彻落实,拆除的仅仅是行政性的进入壁垒。除了行政性壁垒外,还有各种非行政性壁垒,不利于民营企业的进入。这些非行政性壁垒,既包括品牌等市场经营中自然形成的有利于在位者的因素,也包括在位者通过有意识地行使策略而形成的进入壁垒,如制定低水平的价格使潜在进入者放弃进入市场。

  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新进入者也享有一些在位者不能享有的优势,可以称之为“进入优势。一种优势便是,新进入者能够更方便地采用新技术,而不用考虑新技术替代旧技术所带来的损失。而且,这种优势还会渗透到新进入者内部的创新管理过程中,从而使新进入者的创新效率更高,而原有企业的新旧研发队伍往往在利益和观念上存在冲突。在民营企业与在位企业之间展开的进入博弈中,采用新技术和从事各种创新将成为民营企业获取“进入优势的重要手段。

  随着技术创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影响技术创新的规则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一些规则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还没有被人们真正理解。这里讨论两个紧密联系、在未来必定会引起更多关注的规则。一个是更强的

知识产权保护,另外一个是通过反垄断体系来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前一个规则,已经对经济产生了影响,并被产业界经常提及。后一个规则却还没有真正诞生。

  二、游戏规则: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履行国际承诺和义务,我国强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今后,随着保护措施的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会进一步增强。对许多企业而言,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是一个并不熟悉的新环境。这一新环境将会对民营经济的技术创新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一种不假思索的乐观看法是,强化知识产权特别是强化专利保护,会促进技术创新,甚至会促使我国企业从模仿创新向自主创新转变。这种看法也与主流经济学中的一个常用命题———更强的专利保护更能促进创新———相一致。但是,实证研究表明,在短期内,增强专利保护已经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与直觉和理论不一致的结果呢?当现实与理论相悖时,往往是理论忽略掉了现实的某些重要特征。事实上,当我们考虑到中国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特征后,便能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也能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到底意味着什么,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我国企业的特征之一是,整体上依然处于技术相对落后的地位,主要从事仿制性研发;特征之二是,在技术竞争和专利竞赛中,面临的对手是来自全球的企业,尤其那些技术能力强的跨国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后果并不是惟一的。当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后,原本从事仿制性研发的企业,既可能走向自主创新,也可能依然从事仿制性研发,甚至还可能出现彻底放弃研发活动这一最糟糕的后果。事实上,国际经验也向我们展示了多样性的后果。

  强化专利保护后,随着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面临的仿制空间进一步缩小。对于技术创新的效率低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民族企业来说,生存环境将更具挑战性。这种挑战并不一定就是坏事,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强化专利保护后,其企业的技术创新就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这一后果的出现要有一个条件,即企业本身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反之,则可能出现另外一种后果———连从事仿制性研发的动力也没有了,干脆不做研发,只作生产。

  因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内不一定就能促进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而是意味着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更重要了。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不仅仅是企业的事情,而是一个需要多方努力的系统工程,包括由政府提供更加有利于我国企业创新的环境。其中一个措施便是要建立起反知识产权过度垄断的体系。

  三、游戏新规则:反知识产权的过度垄断

  知识产权是被用来保护创新的果实的。但是,不受限制地行使权利,可能并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权利,来妨碍其他个体从事更多的或者更好的创新,最终结果可能是以牺牲整个社会的潜在福利为代价。

  于是,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出现了一些对权利行使的限制。例如,不可以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要求自动获得被许可企业的改良技术),否则就是违法。这一点,已经被我国许多企业意识到,并用来维护自己在交易中的应得权益。

  但是,仅靠知识产权体系自身,还不足以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负面效应。于是,现代反垄断法延伸到了知识产权领域。在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体系内,有许多都涉及到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随着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趋于强化,这些国家也越来越有必要借助反垄断体系来限制知识产权的过度使用。包括斯蒂格利茨等的经济学家们多次指出这一点。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而且处于经济赶超阶段的中国而言,也非常必要。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在技术上相对落后的中国企业来说,这是一件非常迫切的事情。反知识产权过度垄断体系的用途之一在于,防止少数拥有技术优势的大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借助知识产权来过度地限制其他企业的创新。

  举个例子来说明它对中国企业的意义。一说到专利联盟这个词,一些民营企业就谈虎色变。国内DVD厂商挨6C等国外专利联盟“宰的事件还让人记忆犹新。甚至有一种观念认为,这些专利联盟

  控制了核心技术,使得后来的创新者只能处于被动挨宰的地位。但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专利联盟并不应该成为妨碍后来者从事技术创新的绊脚石。国际学界早就有一套专门针对专利联盟的组织方式和行为进行规范的措施。从本质上讲,专利联盟是一种拥有核心技术的厂商之间相互许可专利技术的组织形式。为了保障这种组织形式不至于成为妨碍新技术和新产品出现的障碍,应该对其采取的规制措施至少包括:1)会员厂商之间只能就互补性的技术达成联盟。所谓互补性,是指这些技术不能单独进入市场,必须联合起来使用才行。与互补性相对立的概念是竞争性,即入盟的技术在功能上存在重叠。相互竞争的技术是不能同时加入专利联盟的。这是因为,如果互相竞争的技术达成联盟的话,市场上就会减少一种可替代的技术或者产品,由此影响社会福利;2)加入联盟的专利技术还可以被拥有它的企业单独许可给联盟外的非成员企业。这样,一个核心技术还可以和联盟外其他企业的新技术组成新的实施方案;3)在联盟将这一揽子技术进行许可时,不能对成员和非成员收取不同费用,也就是说,不能对非成员企业进行歧视。这些规定,给后起企业的技术创新留下了更多空间。

  可以说,正是由于反知识产权过度垄断体系的加盟,才使得现代反垄断制度越来越关注创新效率的增进(而不再仅仅关注静态的资源配置效率)。也就是说,要防止少数创新妨碍更多更好的创新的诞生。这样,即便是只能在先进技术上从事改良性发明的我国小型民营企业,也能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技术创新天地。

  四、总结: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共同课题

  提升我国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是一个绕不开的议题。只有充分认识了未来的游戏规则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才能积极驾驭这些规则,真正挖掘技术创新的潜力。

  认识和驾驭新的游戏规则,绝不仅仅是企业的事情。政府扮演的角色甚至更加关键。

  政府的一个角色是要建立起反知识产权过度垄断的体系。我国企业绝大多数处于技术创新中的后来者(尤其相对跨国公司而言),而这一体系的建立,将改善我国企业从事获取、创造和应用新技术的外部环境。

  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正在制定中,但从目前立法、司法和执法的现状来看,我国还缺乏真正理解和运作这一规则的人才(包括印度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这一问题)。这是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当反知识产权过度垄断体系建立后,一些案件将直接由政府职能部门提起公诉,职能部门扮演着监督市场并使市场保持创新活力的重要角色。

  此外,政府也可以通过更积极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维持产业界的创新活力。根据专利经济学的研究,专利保护强度应该依据本国创新特征来制定,而专利保护强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政府的政策取向影响的。举个例子:为了不让一项受到专利保护的关键技术妨碍后来的技术创新,我国专利法均规定,如果后继技术在先前技术的基础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则在后继专利权人愿意付出合理费用的条件下,先前专利人必须同意其行使先前专利技术。这里,是否“重大以及多少费用才算“合理就成为执法过程中由政府控制专利保护强度的手段。

  如何为本国产业界争取更有利的国际环境,也是政府可以做的一件事情。专利保护增强后,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在短期内受到负面影响,恰恰说明我国不仅采取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承担了作为W TO成员国所要履行的国际义务,而且还为此付出了实实在在的成本。一些发达国家应该看到这一点,并且在推行它们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过程中,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不要一味地施压和制裁。

  在政府部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其自身也面临着学习和更新意识的任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是一对本质上一致的法规。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权,其实施会带来市场垄断。而反垄断法不可避免地会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形成一些限制。在反垄断法的历史上,被诉讼的企业借助知识产权法来进行抗辩的例子屡见不鲜。如果仅仅这样看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认为它们是相互矛盾的。但是,我们需要从更深的经济学层次上来理解这一问题。知识产权法的一大目标是促进创新,而追求创新效率也越来越成为现代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目标。因此,两者在追求目标上是相同的,从而本质上是一致的。

  如果将未来的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竞争比喻成一场游戏,“非公36条所体现的公平待遇原则就是这场游戏真正开始的起点,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将是保证游戏有效率地进行下去的两项必要规则。如何真正认识和驾驭新的游戏规则,则是一项需要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来完成的课题。

  (作者系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2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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