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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限售股份出售备忘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01:4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改后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相关业务流程,深交所昨晚发布《股改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和《股改工作备忘录第17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

  16、17号备忘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解除股份限售的三个交易日前刊登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或在解除锁定股份日次一交易日刊登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提示
性公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应满足的条件包括:股改承诺的限售期已满;股改中被代为垫付对价的股东,需偿还被垫付的对价或取得原垫付方的同意;满足股改中承诺的增持股份持有期限等条件。

  此外,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对于存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应彻底解决清欠后方可申请,同时所持股份上市流通后不应影响相关股东履行其在股改中所做承诺。为防止控股股东的内幕交易行为,备忘录还规定解除限售或解除锁定的股份在三种情形下不能出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上市公司进行业绩预告前十日内和上市公司发布对公司

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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