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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饭碗部分财务人员做假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14:2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私营企业尤其突出

  《融资导刊》记者黄宙辉通讯员张莹报道:广州地税稽查部门近年在税务稽查中发现,企业法人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偷逃税款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触犯法律被判刑的人员也不少,而其中以私营企业尤其突出。

  据广州市地税局稽查部门统计资料显示,在该局近两年来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中,有5家私营企业中的6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先后因犯偷税罪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合计达2000余万元。据地税部门介绍,私营企业中涉税违法犯罪的共同特点是,企业法人代表在利益驱使下,利用财务人员为保住自己“饭碗”的心态,授意、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偷逃税款。采取的手法主要有:一是企业法人授意或指使财务人员设置两套账,实行账外经营,内账记录实际收支作为内部核算使用,外账则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的手段用来“应付”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检查;二是企业法人故意向财务人员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的经营凭证给财务人员记账;三是企业法人要求财务人员按“指定”的利润额记账和申报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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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等会计造假行为,不仅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而且对违规的会计人员将吊销其会计资格证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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