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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建议金融部门加强贷款担保审核
本报讯记者张伟湘通讯员粤法新报道:“银行开展信贷业务,要注意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订立担保合同的订约人有无公司授权。”记者日前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监督局、广东省金融服务
办公室发出司法建议,银行开展信贷业务要及时适应国家立法变化,加强贷款担保审核管理,避免因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导致担保无效而引发的信贷风险。
据广东高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级法院依法及时审结各类金融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制裁违约方的失信行为,为金融机构追回大量到期债权,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司法统计显示:从2004年至今年4月,全省法院共审理一审借款纠纷案件12万余件,涉案标的达1300亿元。
广东高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向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据了解,近年来广东省法院受理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呈下降趋势,上诉率也明显低于其他类型案件,一方面说明金融机构风险意识不断提高,银行信贷的内控机制日趋规范完善,另一方面说明法院审理金融债权案件的执法水平在不断提高,法院的审判工作对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新《公司法》的担保规定
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作了限制,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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