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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6月1日施行
(记者陈兆平)6月1日起,市城市管理局将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依法进行管理。昨日,该局举办了《条例》学习培训会,
并要求在后面的执法行动中,要严格按《条例》规定办事,不得讲关系、徇私情、搞变通,必须做到照章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据透露,下一步还将制定户外广告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并研究拟定广告载体拍卖、招标办法等,以保证《条例》顺利实施。
《条例》压缩罚款幅度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于去年12月6日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今年3月31日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定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人士透露,该《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曾公开向市民征集修改建议,根据征集到的市民建议,《条例》进一步降低、压缩了罚款数额和幅度,并删去了草案中关于户外广告招牌倒塌、坠落造成损害,设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复条款。
载体使用权应拍卖招标
《条例》规定,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
绿化带禁止设置招牌
《条例》规定,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悬挂、粘贴于墙面。经过核准设置的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不按规定设置负法律责任
不按《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将承担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有明显污渍的,也将受到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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