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有重大调整 |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 12:42 新闻晚报 | |||||||||
|
晚报讯 中国证监会22日公布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全流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收购进行规范。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将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规范收购人和出让人行为,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并明确收购人可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作出的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方式,收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决策自行选择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也可以通过主动的部分要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大大降低收购成本,减少收购人规避动机,避免复杂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活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 针对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问题,意见稿通过要求收购人提交一系列证明文件,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予以规范,将存在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无实力、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收购人排除在证券市场之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