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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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 06:06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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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特点一: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 一、从监管部门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
二、从完全依靠监管部门事前监管,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 基于重要性原则,监管部门根据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1)对于持股介于5%到20%之间的,要求其简要披露信息,仅须报告; (2)对于持股介于20%到30%之间的,要求详细披露;对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比照收购人的标准,要求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监管部门对其实行事后监管,发现其不符合收购人要求的,通过并购委员会审议,监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收购,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 (3)对于持股30%以上的,要求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法定要约义务或申请豁免,监管部门在15日内限期审核; (4)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间接收购,一并纳入规范。 特点二: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予以规范,将存在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无实力、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收购人排除在证券市场之外。 特点三: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力,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 如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12个月后每年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 特点四: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 明确收购人可以以证券、资产、现金等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 特点五:完善要约收购的规范,维护市场公平。 (1)将流通股的要约价格与市价挂钩,将要约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要约价格的底限,不再打折; (2)明确部分要约收购的底限为总股本的5%,维持20%履约保证金的规定,防止恶意利用要约收购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3)明确对不同要约方式下支付条件的特殊要求,部分要约可以采用现金、证券、法律允许的方式;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中国证监会强制收购人发出的全面要约,必须提供现金选择; (4)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的要约; (5)保证上市公司因要约收购退市后收购人与剩余小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本报记者孙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