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新规带来制度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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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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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唐玮 5月15日,沪深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规则中明显过时的条款做了修订。之后,5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5月18日,沪深两地证交所分别发布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稿。
此次交易规则的修订,对于部分目前尚未明确推出时间的融资融券、T+0交易采用了灵活的表述,也涉及了市场期待已久的一级交易商制度、涨跌幅限制、大宗交易、差异化交易机制和交易监管的安排,因而引起多方关注。 活跃市场呼唤制度创新 沪市新交易规则在交易机制、订单模式、信息披露、涨跌幅制度、股票停牌等方面做了修改,同时也添加了很多全新理念,包括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概念、意向交易、显失公平交易的处理。 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董晨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股权分置改革、券商综合治理和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阶段之后,大大提升了市场本身对经济的反映能力和筹资能力。当务之急则是如何提高交易效率,因此制度创新是必然的,且契合时机的。 本次修订的原则之一就是为融资融券、T+0等交易制度的创新内容预留了制度接口,同时也放宽了部分制度限制。而证监会也取消了一年辅导期的规定。 董晨说,以前制定的交易规则如T+1、涨跌幅限制,都是针对“投机市”的,而按目前的市场发展情况来看,适当地放开交易限制,有利于提高效率以吸引更多投资者。 银河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吴祖尧认为,逐步放开涨跌幅限制还原了市场本色。且现今股票交易建立在现金基础上,涨跌停板对于防止投机的作用有限,反而会被有些机构用来操纵市场。 探索做市商制度 沪市新交易规则还规定,对权证、债券、ETF、ABS等品种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上交所称,一级交易商制度是一种类似于做市商的交易模式,一级交易商有义务对指定的证券进行双边报价,维护市场的流动性。 董晨认为,券商通过综合治理和反复的注资,实力大为增强,抗风险能力也有提升。允许券商做市商的制度,既有利于券商的发展,也可使得交易更为活跃,更容易发现股票价值。因为券商既是产品提供者也是发行者,对股票定价能力更强。 吴祖尧指出,现在只是债券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对于此制度容易产生庄家操纵股价行为的担心还为时过早。而北京证券策略分析师张九辉认为,实现股票做市商还需假以时日。 在交易方式上,沪深两市都增加了市价申报的方式。深交所指出,市价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回避因行情信息差异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保证申报及时成交,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应以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执行为重 张九辉表示,新制度的改变有利于活跃市场,也为以后创新预留了空间,但现今尤其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所谓的“内幕信息”要公开,信息需要及时披露,而不是等到股价已经上涨了接近一倍,信息披露才姗姗而来。 董晨认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目前来说比较完善,但相对而言仍较少,并不足以防范未来可能产生的泡沫。他建议:“应适当增加交易信息的披露,比如基金、QFII、券商、居民个人各方的交易信息。” 针对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新交易规则引入了特别停牌机制,并要求有关方面做出相关信息披露。5月17日,深交所表示在中小企业板试行澄清公告网上实时披露制度,七喜控股成为首家申请临时停牌的公司。 吴祖尧说:“由此看来,当前的信息披露工作尚可,关键是监督和处理要落到实处。打击投机并不是通过交易制度来实现的,国外通常是通过着力打击内幕交易等行为而实现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