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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伟娜
据《中国青年报》5月13日报道,只因工作中的一点疏忽,徐延格为某外企工作了10年后被辞退。被辞退后他才发现,他的雇主竟然不是该外企,而是一个自己连地址都不知在哪里的“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原来,2004年6月,公司人事部在墙上贴出了这样一则通知,一家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为员工代发工资,并将为员工上保险,需要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害怕丢掉工作,徐延格签了劳动合同。
对此,徐的律师徐玉领认为:目前这种普遍存在的大公司向小公司转嫁风险和责任的用工方式,实际上钻了法律的空子———《劳动法》中关于“劳动派遣”的规定的确过于模糊。徐律师的观点自然指出了中国法律有待完善的问题,但笔者以为,除此以外,我们千万不要对外资的傲慢掉以轻心。
外资的傲慢日益浮出水面,与中国民众主体意识的张扬是成正比的。外资的傲慢既源自其自身的文化优势,同样也与我们的纵容不无关系———税收以及其他种种优惠政策,极大刺激了其在母国被压制已久的资本本性———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
去年,取消外资超国民待遇的民间呼声日益高涨,并引起中央有关部委的重视,但政策拟出台的消息一出,马上引起了外资大鳄的联名上书,以撤资相要挟;今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两个外商组织更是予以赤裸裸的威胁:“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
外资的傲慢和要挟,并不是源自对法律的正确解读和正义诉求,而是如专家一针见血指出的那样———如果说这部法律有影响,那将是影响很多企业通过对劳工权益的侵犯而获得超额利润或不当利益。
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需要外来资金和先进技术,外资的傲慢尚有一定存在的现实因素的话,那么在今天国有、集体、民营企业蓬勃发展的情况下,我们已经没有了容忍其继续傲慢下去的理由。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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