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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破产界限”差距相当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02:30 海峡都市报

  N新快报

  本报讯目前,新《破产法》的出台已经进入倒计时。

  我国从1994年开始酝酿新的《破产法》,起草工作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年,《破产法》草案数易其稿,目前的草案已经接近成熟。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新《破产法》的适用范
围和立法思路的变化,企业应该主动了解法律,防范经营风险。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玉梅表示:对于企业最关注的“破产界限”(即达到什么情况可以破产)问题,新旧《破产法》的规定差距非常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实践证明,以“经营管理不善”或“严重亏损”作为破产的原因是不妥当的。

  因此,新《破产法》草案中规定,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这就极大地减轻了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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