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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征烟叶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黄杨北京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日前出台,国家开征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叶收购环节由烟草收购公司缴纳的,这次改征烟叶税以后,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
不变。另外,烟叶税的税率与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相同,也是20%。因此,征收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烟叶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主要是考虑烟叶属于特殊的专卖品,其税率不宜存在地区间的差异,否则会形成各地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烟叶种植的统一规划和烟叶市场、烟叶收购价格的统一。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一、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叶收购的单位;二、烟叶税的征收环节为烟叶收购环节;三、烟叶税的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四、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烟叶的收购金额;五、烟叶税的征收机关为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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